(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7日電)立法院今天三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,民眾未來觀看國片等原創產品可享優惠,由政府補價差。院會還通過附帶決議,持有文創產業公司發行記名股票2年以上,5年內都可抵稅。
有關提供文創產業發展誘因,雲門舞集創始人林懷民與台北藝術大學校長朱宗慶等藝文界人士,日前主張藝文消費新台幣1.2萬元可列舉抵扣個人綜合所得稅,但遭財政部反對,擔憂一但藝文消費可抵稅,後續各項抵稅案均比照辦理,將造成政府稅基流失。
朝野4日協商達共識,三讀條文規定,站在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,「其價差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」。主持協商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洪秀柱解釋,所謂補助價差,就像1張電影票本來賣200元,政府補助國片直接反映在票價中,所以實際上1張國片電影票可能只要150元。
雖然藝文消費抵稅未入法,但院會通過附帶決議讓持股抵稅,「為鼓勵對經濟發展具重效益、風險性高且極需扶植之文化創意產業之創立或擴充,營利事業或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,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,得依規定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個人綜合所得稅額」。
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,包括視覺藝術產業、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、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、工藝產業、電影產業、廣播電視產業、出版產業、廣告產業、產品設計產業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、設計品牌時尚產業、建築設計產業、數位內容產業、創意生活產業、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,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。
同條文明定,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。
企業具體抵稅方式為,「營利事業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%限度內,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。」而在個人方面,「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10%限度內,抵減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;其每1年度之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個人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50%為限。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,不在此限」。
此外,相關租稅優惠包括,營利事業購買文創原創產品或服務,並經由學校、機關、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等,總額在1000萬元或所得額10%之額度內,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。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,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。
三讀條文中也規定,為培養藝文消費習慣,並振興文化創意產業,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表演,並得發放藝文體驗券,補助、發放對象與實施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,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;且政府應保障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所需經費,並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美學及文化創意欣賞課程,辦理相關教學活動。
有關「孤兒著作」著作權,三讀條文明定「許可授權」,意即在無法取得著作人授權情況下,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,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,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;但仍有相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規定。9901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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